財政部預告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
配合本(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相關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財政部研訂本條例授權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下稱現值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下稱稅率基準),於本年2月16日預告該2基準草案。
財政部預告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
配合本(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相關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財政部研訂本條例授權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下稱現值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下稱稅率基準),於本年2月16日預告該2基準草案。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增訂、刪除並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113-01-03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業於今(19)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其中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多次連續繼承持分土地其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有同學詢問關於父親105年以前取得土地,105年以後死亡由母親、三名子女繼承後,母親死亡其持分在由三名子女繼承後,其中一名子女再死亡其持分部分再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後出售。期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057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15、16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5 條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
第 16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辦理。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第一項、第二項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前開租賃契約所載房屋、其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