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興建農舍、農業設施違規使用將撤銷其許可
一、中央督導作法
(一)農委會:
1.為遏止農地違規情形,於100年9月8日已訂定「農地利用管理查核作業流程」,並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農地違規查處業務參處,且於99年12月7日、100年1月31日及本年5月3日以通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農地管理業務法定抽查工作,針對查有違規情事者,應將違規案件基本資料移送有關單位裁處及後續查處情形造冊列管函送農委會,俾供協助將已移送但未有查處結果之違規案件,函請內政部督導所屬儘速辦理。
2.為協助地方農業單位執行農地違規稽查等相關法定業務,本年度持續辦理「加強農地利用管理計畫」,補助地方農政單位部分執行經費,強化農業單位之業務執行效率;另本年預定辦理8場縣(市)層級與鄉(鎮)層級之「農地政策與管理法規講習」及座談會,迄7月20日已辦6場,以加強基層人員農地利用及管理之專業知識與職能,協助解決農地管理執行問題,並強化農地管理之行政效能。
(二)內政部:
1.內政部(地政司)將加強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業務之府內相關單位權責劃分,並持續督同屏東縣政府及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落實執行,期能遏止違規使用情形日趨擴大蔓延,並彰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成效。
2.因非都市土地(含農地)違規行為樣態繁多,其違規使用規模或對公眾危害程度不盡相同。本案違規面積廣大,屏東縣政府裁罰係採最低額度,似無法達成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之裁罰目的,故除已建議該府參考其他直轄市、縣(市)作法,研訂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罰鍰之裁量基準,依違規案之輕重及改善程度,於連續罰時處以不同罰鍰額度,以發揮裁罰效果外,內政部(地政司)亦將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違規情節訂定罰鍰之裁量基準,以有效遏止農地違規使用。
3.有關本案違章建築拆除時程冗長之違失情節,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明定針對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計畫限期拆除,內政部(營建署)將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上開規定,同時依據該部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方案」落實執行,以提升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執行率。
(三)經濟部:
1.為遏止未登記工廠之擴增,經濟部業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授權,研擬相關輔導措施俾據以執行;另已於100年6月13日訂定「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以積極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未登記工廠之查處及輔導工作,其中稽查與取締作為乃重點項目,冀將既存之未登記工廠納入管理,逐漸導向正軌。
2.經濟部另於本年3月27日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農地上既存之未登記工廠如經輔導遷廠,應加強管制原址不再從事製造加工行為,並通報農業、土地管制與建管等權責單位加強列管,避免如本案未追蹤違規事業之停工狀況、疏忽失察原址工廠營運狀況之違失情節再度發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