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
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 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合併使用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不辦理讓售:
(一) 係於本要點核定生效日中華民國七十八
年二月三日以後,由原可單獨建築使用
之土地分割出。
(二) 部分或全筆係原以畸零(裡)地合併使
用方式承購國有土地取得。
前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且併同
鄰接國有土地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
受限制,得辦理讓售。
五、 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
非公用土地,得協議調整地形。
第三點第五款及第六款不辦理讓售之國
有非公用土地,申購人得向執行機關申請
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協議調整地形。
(二) 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但國有非公用土
地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含)
以上者,不得標售。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
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者,先以最小
建築單元為範圍與私有土地協議調整地
形,調整後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
售。
(四) 價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
前項第二款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
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先承購合併
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第三款標
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
標脫價格優先承購最小建築單元範圍內
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台財產管字第10140014410號
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