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一三三八八五號函核定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辦理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 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擇一辦理;同時申請二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證明文件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申請本部九十七年度及九十八年度辦理之「新臺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高雄市政府辦理之「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者,不受前項應放棄原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之限制。


   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但九十八年度核定戶未參與成家期前輔導課程者,自第二年起停止補貼。


十二、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檢附第十一點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二年。


() 申請時未檢附第十一點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正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退件。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二年。


   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放棄該貸款後始得按月核發租金補貼。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76
台內營字第1010805981

修正「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二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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