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


 


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


 


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


 


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請


 


問:「賣方產權」是指「現任賣方產權持


 


有期間」或指「該屋歷年之產權期間」之


 


擔保範圍。有解釋函令可循嗎? 二、設民


 


85年時,13樓前屋主家人翻越陽台女兒


 


牆,下踩12樓之遮雨棚許久,垂直墜落中


 


庭死亡(不知是失足或是跳樓);12樓遮


 


雨棚(墜落點)及中庭(陳屍地)均不屬13樓之


 


專有部份「屋內」。請問:1.當年13樓有


 


算『凶宅』嗎?2.事隔13年之久,現任所


 


有權人賣屋時欲與該事件有所「切割」,


 


有解釋函令可循嗎?



 


 


 


回答


 


內政部9707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048190函認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


 


間」。二、依前揭函釋:1、若係「凶


 


殺」或「自殺」死亡而陳屍於專有部分,


 


即係凶宅。而跳樓係求死行為,該樓(專


 


有部分)亦為「凶宅」;但失足則係意


 


外,非求死行為、更非凶殺,應不在該函


 


解釋(凶宅)之列。2、上開函釋既稱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當係指本次交易


 


之賣方,從而現所有權人賣屋時,即非不


 


可予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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