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
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
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
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請
問:「賣方產權」是指「現任賣方產權持
有期間」或指「該屋歷年之產權期間」之
擔保範圍。有解釋函令可循嗎? 二、設民
國85年時,13樓前屋主家人翻越陽台女兒
牆,下踩12樓之遮雨棚許久,垂直墜落中
庭死亡(不知是失足或是跳樓);12樓遮
雨棚(墜落點)及中庭(陳屍地)均不屬13樓之
專有部份「屋內」。請問:1.當年13樓有
算『凶宅』嗎?2.事隔13年之久,現任所
有權人賣屋時欲與該事件有所「切割」,
有解釋函令可循嗎?
回答
內政部97年0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048190函認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
間」。二、依前揭函釋:1、若係「凶
殺」或「自殺」死亡而陳屍於專有部分,
即係凶宅。而跳樓係求死行為,該樓(專
有部分)亦為「凶宅」;但失足則係意
外,非求死行為、更非凶殺,應不在該函
解釋(凶宅)之列。2、上開函釋既稱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當係指本次交易
之賣方,從而現所有權人賣屋時,即非不
可予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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