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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土地增值稅結構變動與趨勢
財政部統計處
壹、前言
土地增值稅源自於 國父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理論

,強調「漲價歸公,地利共享」,其首度實踐係於民

國43 年公布實施之「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採用累進

稅率方式課徵,並於45年開徵,惟當時係採用「申報

地價」計算土地增值之稅額,缺乏一定標準,易滋弊端

;直到53 年始於法條中明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需編

製土地現值表,每6個月經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並公布之,作為申報土地現值之參考。
由於地方人力、財力難以支應,故於57 年將原每半年

辦理之「公告土地現值」修正為每年1 次。至66 年,

將「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擴大修訂為現今的「平均地權

條例」,同年並制定「土地稅法」,依據該法之規定,

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

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文謹就近十年來土地增值稅之重大變革略述如次,並

以統計數字說明土地增值稅之概況及歷年結構變動,作

為未來稅務改革之參考。

貳、近十年來變革

近十年來,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有幾次重要的變革:
一、第1次:減半徵收兩年(民國91年2月至93年1月間)
由於當時經濟環境不佳(90年經濟成長率為負1.65%)

、金融體系呆帳過高以及房地產市場長久以來的低迷等因

素影響,政府決定採行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措施,將稅率

由原40%、50%、60%,減半為20%、25%、30%,
實施期間為期兩年,希望藉此刺激房地產交易,提高不動

產擔保品資產價格,進而活絡銀行抵押品的流通,達到健

全金融業體質及促進景氣復甦的目的。
二、第2次:延長減半徵收一年(民國93年2月至94年1月間)
由於實施減半徵收後,土地增值稅稅收大幅成長,成效甚佳

,在永久調降稅率修正案未能通過修法下,為避免稅率驟然

回復至原水準,對民眾衝擊過大,致立法院決議延長減半徵

收期限一年至94年1月。
三、第3次:永久調降稅率與減徵優惠(自民國94年2月起)
考量減半徵收已屆滿三年,回歸常態性調降,將稅率由原

40%、50%、60%調降為20%、30%、40%,並

針對長期持有土地者另給予優惠,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

、30年、40 年以上者,就其稅率超過最低稅率部分,

別減徵20%、30%、40%。
四、第4次:新增「一生一屋」之規定(自民國99年1月起)
現行土地增值稅稅率為累進稅率,分別為20%、30%及

40%,其中「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10%優惠稅率,

原本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第二次換屋就得適用一般稅率;

然考量民眾之換屋需求,新增「一生一屋」規定,民眾換

屋時,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無論換屋多少次,都可適用土

地增值稅10%之優惠稅率。
另外,在100年12月13日,通過了修訂後的『平均地權

條例』,明訂「不動產仲介業者、地政士及土地買方在不

動產交易後,需以交易實價在30 天內登錄。並於法條中

增列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

建立前,將不得作為課稅依據」。實價登錄的建立,將有助
於未來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使得公告現值更能貼近市價

;而就長期而言,則可望落實房市交易透明化及居住正義

的目標。

參、稅收概況
一、占全國稅課收入比重
81 年因預期實施容積率全面管制,營建廠商搶建風潮影響

,土地增值稅稅收攀升至2,064億元,達歷史高峰,占全

國稅課收入比重逾2成,後呈逐年下降趨勢。90 年因網路

科技泡沫,加以全球經濟不景氣,房地產交易低迷,降至

423 億元最低點;91 年為活絡房地產交易及解決金融

系呆帳問題,實施減半徵收,調降稅率,隨景氣逐漸復甦

,93 年至96年各年土地增值稅稅收增加均超過700億元

;97年及98年受金融海嘯影響再次驟降至570億元、

533億元;爾後隨景氣趨穩,102年回升至1,033億元,

較101 年增加27.4%。土地增值稅占全國稅課收入比重

,由81 年21.4%逐年下降,近十年來多未及5%,以93

年6.0%較高、97 年3.3%較低,102年占5.9%。

二、稅收結構-按徵收地區別
土地增值稅稅收主要來自於都會型城市,五都及桃園縣稅

收約合占全國土地增值稅稅收的八成,其中又以大臺北地

區(臺北市、新北市)所占比重最高,92 年起,合占約達

四成以上。

就102 年資料觀察,五都及桃園縣合占八成一,其中以新

北市占24.0%最多,其次為臺北市占18.4%,臺中市占

13.6%再次之,另桃園縣則占12.6%。三、占各縣市政

府稅課收入比重土地增值稅稅收占各縣市政府稅課收入(不

含統籌分配稅款)比重,大多超過二成,為縣市政府主要財

源之一。就102年資料觀察,以桃園縣占49.9%最高;另

五都中,以新北市占40.3%最高,高雄市占20.3%最低,
臺北市則占26.5%。

肆、稅源概況
一、移轉筆數及面積結構-按用途別
102 年土地移轉筆數達150 萬筆,其中以免稅地移轉筆數

占50.6%最多,一般用地占44.4%次之,自用住宅僅占

5.0%最少;移轉面積達3.9億平方公尺,以免稅地占81.3%

最多,一般用地占17.7%次之,自用住宅則占1.0%。

二、應納稅額結構-按稅率別
102 年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1,066 億元,其中自用住宅

占10.0%,一般用地占90.0%,一般用地中又以適用第

I稅率(20%)占63.9%最多。就各結構觀察,93 年呈

現顯著變化,係因該年為減半徵收適用最後一年,民眾預

期稅率可能調升回原有比率,故提前交易,造成適用第III

稅率所占比重攀升至84.7%,為近十年來最高。爾後隨

94 年稅制變更為永久調降稅率影響,交易回歸常態,故

比重逐年下降;而使適用第I 稅率(20%)比重則逐年上升

,102 年達到63.9%,係因移轉筆數及地價均逐年成長所
致。

三、稅源結構-按移轉原因別
就移轉原因分析,102年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來源以

「買賣」占87.1%最多,其移轉筆數占60.6%最高

,移轉面積占29.3%居第二;另屬免稅之「農地(免稅)

移轉」其移轉筆數雖僅占13.3%,但面積占50.8%為最大。

四、應稅移轉筆數-按徵收地區別
102年「應稅」移轉筆數74.3萬筆,較101年增加20.4%

,其中以新北市14.0萬筆(占16.8%)、桃園縣11.0萬筆

(占14.4%)及臺中市11.3萬筆(占12.7%)等較多。以

五都及桃園縣合計觀察,占所有應稅移轉筆數七成。若

101 年比較,則以臺南市增加24.2%最多,而臺中市、

高雄市、桃園縣各成長20.1%、18.3%、14.1%。

五、一年內私有土地交易情形
受100年6月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影響,一年內私

有土地交易由實施前之43~50 萬筆大幅降至101 年之

35 萬筆,102 年略回升至36 萬4,087 筆,較101

年增加3.3%,其中以臺南市56,108 筆(占15.4%)、

高雄市53,247 筆(占14.6%)、新北市45,907 筆

(占12.6%)等較多,五都及桃園縣合計占6成以上。

六、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
土地增值稅係以買進及賣出之「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

應納稅額,不是依買進及賣出之「實價」計算,故由各

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分

區公告。近年來,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

格比率由93年平均67.5%逐年提升,至103年已達

86.3%,顯示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差距逐漸縮

小,惟該現值與「土地交易市價」(詳表1 附註)存有落差

,尚無法反映真實市場交易行情,向來為各界所詬病。

再就各縣市觀察,103 年五都中以臺中市之八成一比率

較低,其餘本島縣市(不包括澎湖縣占六成五),則以

新竹市占六成一最低。
伍、結語
一、土地增值稅雖逐年減少,仍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
土地增值稅占我國稅課收入比重逐年減少,近十年來大約

占5%左右,雖於93年、94年間,因減半徵收措施帶動

稅收達800億元以上的水準,但相較於80 年代之上千億

元以上規模仍有差距。惟其占各縣市政府稅課收入比重達

四分之一以上,對於地方政府而言,仍是主要財源之一。
二、實施「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期活

絡房地產市場
考量民眾一生當中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及落實「一生一屋」

之受惠原則下,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次數由

「一生一次」新增「一生一屋」不限次數之規定,另為

防止投機炒作,而予以較嚴苛之適用要件,並促使土地

增值稅制更趨完善,惟犧牲的稅收損失是否能活絡房地

產市場並培養稅源,將是政府政策目標能否能達成之關

鍵所在。
三、實價登錄實施後,有助於公告土地現值更貼近市價
土地增值稅係採用「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稅額,雖現值

已逐年調高,但與實際市價仍有差異,於100 年12 月

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明訂日後不動產交易,需以「交

易實價」進行登錄,可望使公告土地現值更接近市價,

進而擴大稅基,落實公平正義。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防堵短期投機炒作
目前土地稅法中,針對一年以內之短期交易並無課徵土

地增值稅,造成投機者不合理炒作,規避稅負。而於

100年6月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來,加重兩年

內買賣非自用不動產稅賦,一年內私有土地交易之移

筆數呈下降趨勢,由99年50萬筆、100年42萬筆、

降至101年35萬筆,102年36萬筆,有效抑制短期投

機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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