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4年1月7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4年1月7日第120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路開發建設公司)於銷售「台北灣-江南大宅」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由於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銷售時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不動產開發業者(即建商)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又買賣契約書為建築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其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倘不動產開發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書,則該定金(或一定費用)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自由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寶路開發建設公司於銷售「台北灣-江南大宅」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使購屋人陷於資訊弱勢地位,並於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對購屋人顯失公平,同時也對其他有競爭關係的不動產開發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網址: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 px?uid=167&docid=13818),不動產開發業及不動產經紀業者於銷售預售屋過程,如有未以書面提供或於銷售現場公開陳列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等交易資訊、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等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呼籲,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代銷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銷售行為規範最新修正規定,該會亦將持續對預售屋銷售行為積極查處,倘發現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具體事證,必當嚴懲。公平會同時亦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前應記得索取買賣契約書內容充分審閱再作決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玩稅高手 的頭像
    玩稅高手

    玩稅高手bill080的部落格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