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附註條件--寫「貸款不足,買賣合約自動解除」還不夠
現在因央行實行信用管制下,買方擔心房貸成數不足,簽約金會被屋主沒定,所以會經仲介建議附註條件--寫「貸款不足,買賣合約自動解除」。如此,真的能萬無一失嗎?
買方在買賣契約中附註條件,「貸款不足七成,買賣合約自動解除」,之後銀行就房貸部分核貸金額只有六成,買方認為依當初說好的條件,買賣契約已經解除,賣方應該返還定金,但賣方認為貸款並未限定只有房貸,不足部分可以用信貸補足,不願退還定金。結果,地院認為,除以房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借款外,以個人信用貸款方式為部分之借款亦非少見,判決賣方不用返還定金。
所以,只寫「貸款不足七成,買賣合約自動解除」是不夠的,貸款除了以房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貸款,也可以包括信用貸款,但通常信用貸款利率比較高,也跟個人資力以及債信狀況有關,如果當初買方的意思是「房貸」不足七成就不買,那就應該寫清楚「以房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貸款不足七成,買賣合約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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