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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與基地是否可分別登記不同人

 

1.獨立透天建物可以

 

2.公寓大樓不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3.建物也不可以--(照之集合式住宅有共用部分)

 

 

 

此主要是為簡化產權問題與避免涉及土地法第34-1條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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