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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公告「臺南市載客小船受理營運申請範圍(臺南運河、安平漁港)」。
公告(2)  

依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訂定機關: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訂定依據:「臺南市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草案全文:「臺南市載客小船受理營運申請範圍(臺南運河、安平漁港)」草案如附件。

臺南市載客小船受理營運申請範圍(臺南運河、安平漁港)  

本案另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ainan.gov.tw/tainan/)「市政公告」網頁。
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8樓
電話:06-6322231*6505
傳真06-6329247
電子郵件:
trab05@mail.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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