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格」不得以區間價方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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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與賣方(屋主)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時,不可以簽訂

「區間價格」,但屋主與A房仲、B房仲就單一物件簽

訂不同銷售價格,則可能導致不動產交易市場混亂,影

響交易秩序。
 
依內政部2015年11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0440467號函,房仲業者應依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契

約條款與買方協調成交條件,若上開委託銷售價格以區

間方式訂定,就委託人(賣方)而言,有最高售價之期待

,房仲業者對於賣方之委售價格亦較有操作空間,但同

一物件若委託不同房仲業銷售(一般委託)可能產生不同

銷售價格,恐致不動產交易市場混亂,影響交易秩序。
 
故委託銷售價格應為明確且固定之金額,尚不得以區間

價格方式訂定,以避免因委託銷售價格不確定,滋生消

費爭議。至於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另以

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變更委託銷售價格,仍應依上開規

定辦理。
 
另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

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

紀業名稱。」是以委託銷售價格若有變更,其經紀業廣

告之銷售價格應以契約變更後之價格約定條款內容刊登

,始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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