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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用途不再用於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對照表_10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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