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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的5個分組將於下周一陸續開會討論司改大政,但有些不必提交國是會議的改革措施,其實與民眾權益更為貼身,例如司法院已決定自行推動的多項變革中,最重要的是施行「買賣房屋的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原因是可以減少糾紛,避免日後雙方爆官司,也可減少相關訴訟的數量。不過,此舉也會增加房屋買賣交易成本,公證費用依公告現值或房屋交易價較高者而定,1000萬至2000萬的房子,公證費最多1萬2000元。

 

花蓮美女公證人何叔孋得知司法院將推動上述措施,驚訝地說:「真的嗎?法條已經躺了10幾年都沒施行,終於要動了。」何指出,房屋買賣契約找民間或法院公證人公證的好處是,公證人會幫買賣雙方把關權益,例如房屋有沒有設定抵押、已遭法院查封等,甚至事後發生買方不付錢等糾紛,可憑公證書直接請法院執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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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美女公證人何叔孋得知這消息,驚呼:「真的嗎?法條躺10幾年,終於要動了。」何淑孋提供
 

至於公證費怎麼算,何叔孋以房屋交易價格500萬~1000萬元為例,製作公證書費用是6000元,如果製作公證書而且上面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費用是9000元,如果是1億元豪宅,公證費最多2萬8500元。

 

何叔孋強調,公證費用真的很便宜,公證人依規定必須永久保存公證相關資料,而且民眾可以省下日後發生糾紛打官司的律師費、裁判費,重要的是,民間公證人依規定都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如果因為公證人的疏失,導致來公證的民眾權益受損,最高可賠償民眾100萬元。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法》第166條-1早就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意思就是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的契約必須公證,目的是避免事後紛爭,但是因為早年有「增加交易成本」等反對意見,所以《民法債篇施行法》1999年又規定,上述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但條文躺了10幾年始終沒施行。呂太郎說:「過去因為時空背景所以有阻力,現在是落實該條文的時機,司法院會主動與行政院商議施行時間。(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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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動「買賣房屋的契約,須先自費找公證人公證」新制。資料照片

 

轉載蘋果日報 原文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18/1059003/?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218%2F105900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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