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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 號
一、 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
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前點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
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
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三、 廢止本部78 年8 月24 日台財稅第780674660 號函及90 年12 月28 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
號令。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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