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8070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423號

 

解釋爭點

 

1、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

規定,以及財政部901113

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

為道之交通用地,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部分,

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22

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

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

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適用部分,是否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

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解釋文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

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

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

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

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901113

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

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

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不再援用

 

 

 

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

 

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日期:109-09-14

類  別:新聞稿

詳細內容:

因應司法院1087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

(下稱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

(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本(109)99日預告修

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

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

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

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

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

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凝聚修法共識,該部業分別於

1081031日、同年1127日、本年1月10日邀

集相關部會及

會商,並於本年620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

,依779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規定,定明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

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

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

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

修正後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除配合779號解釋修正本法

外,因應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

織調整,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

納稅義務基準日,一併納入修法範圍。目前修法

草案已辦理預告

(預告期間自10999日至119日止),將於完

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對此,如目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交通用地,出

 

售時被課與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時,因土地

 

稅法39條尚未修正,依法被課稅者,記得繳稅後

 

提出訴願,將來立法院修正通過後可申請退稅。

 

否則不退稅。切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玩稅高手 的頭像
    玩稅高手

    玩稅高手bill080的部落格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