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
部 長 徐國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一、
二、
三、
四、
五、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