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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1104688310號

訂定「一百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代理部長 阮清華

一百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

百分之四十三;但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

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

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

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

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

其 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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