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連續繼承持分土地其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有同學詢問關於父親105年以前取得土地,105年以後死亡由母親、三名子女繼承後,母親死亡其持分在由三名子女繼承後,其中一名子女再死亡其持分部分再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後出售。期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
今此舉例:
郭靖96年3月取得土地一筆, 106年5月1日死亡由黃蓉、郭芙、郭襄、郭破奴辦理繼承(106年當年度公告2000元/㎡)各1/4;;108年6月1日黃蓉 死亡其持有1/4由郭芙、郭襄、郭破奴分別繼承(108年當年度公告2’500元/㎡)其1/12; 110年7月1日郭破奴死亡其持有1/3(元1/4+1/12=1/3)由郭芙、郭襄分別繼承(110年當年度公告3’000元/㎡)其1/6,今年112年7月10日(112年當年度公告3’500元/㎡)郭芙、郭襄欲以10’000元/㎡出售此土地其所需稅額為何?
答:一、郭芙、郭襄土地增值稅各為:
(3’500元/㎡- (2’000元/㎡x106年物價指數))x20%x面積x1/4
+(3’500元/㎡- (2’500元/㎡x108年物價指數))x20%x面積x1/12
+(3’500元/㎡- (3’000元/㎡x110年物價指數))x20%x面積x1/6
二、郭芙、郭襄依次分別持有1/4、1/12、1/6
1/4屬舊制,不課房地合一稅,其餘持有之1/12、1/6須課房地合一稅
郭芙、郭襄房地合一稅各為: (持有時間合計超過10年為15%)
((10’000元/㎡- (2’500元/㎡x108年物價指數)- (3’500元/㎡- (2’500元/㎡
x108年物價指數)))x面積x1/12
+ (10’000元/㎡- (3’000元/㎡x110年物價指數)- (3’500元/㎡- (3’000元/㎡
x110年物價指數)))x面積x1/6 ) x15%
依據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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