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區五月申報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計算如下:
去年112年出售105年以前持有房屋,房屋部分所得須併入今年所得稅申報。
一、繼承(被繼承人105年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前贈與取得房屋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註1)–繼承(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契稅=申報所得額
二、105年以前購買
(出售房地價格–購買房地價格–土地增值稅–契稅)x房地比=申報所得額
三、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出售價格台南未達3000萬元註2)
房屋評定現值x財政部訂定稅率註3=申報所得額
四、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出售價格台南達3000萬元註2)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 x 17% =申報所得額
註1:房地比=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註2:依據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
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註3: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5)臺南市:
①北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②東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③安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④南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⑤新市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⑥善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⑦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⑧安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⑨官田區、新營區、柳營區、關廟區、西港區及佳里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⑩新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⑪麻豆區及學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⑫下營區、山上區、六甲區、後壁區及鹽水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⑬七股區及玉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⑭白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⑮將軍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⑯龍崎區、大內區、東山區、左鎮區、北門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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