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令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國署住字第1151002186號
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六點,並自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六點
署 長 吳欣修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2、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 利義務或監護。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辦理計畫年度公告受理時,租賃房屋所 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新婚家庭 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應低於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 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 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4、家庭成員為接受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之未成年人。 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地方主辦機關應書面限期七日內擇 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地方主辦機關應全部駁回。
九、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四及附表 五,補貼期間以中央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經地方主辦機關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二人以上,且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分別以相同地址或建號之租賃房屋申請租 金補貼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限期三十日內,由雙方協調一方將其未成年子女人 數列入加碼計算;屆期協調不成,申請案件均不予採計未成年子女人數,已核定之補 貼案件,自協調期滿之次日起不予採計未成年子女人數,地方主辦機關應廢止原補貼處分,予以重新審查。
十六、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之案件,仍依本作業規定一百十四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但由中央主辦機關以舊戶帶入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件,適用一百十五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附表一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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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 |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註2) |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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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六萬一千一百三十七元 |
七萬一千三百二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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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五萬零七百元 |
五萬九千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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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五萬零三百零四元 |
五萬八千六百八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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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四萬八千二百三十一元 |
五萬六千二百七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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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四萬六千五百四十五元 |
五萬四千三百零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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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四萬八千一百二十元 |
五萬六千一百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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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連江 縣 |
四萬三千零二十三元 |
五萬一百九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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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縣(市) |
四萬六千五百四十五元 |
五萬四千三百零三元 |
註 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註 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辦理計畫年度公告受理時,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計算得之。
註 3: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辦理計畫年度公告受理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三點五倍計算之金額。
附表四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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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每月補貼金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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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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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家庭成員二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 二、家庭成員三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
非屬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 |
家庭成員一人且未滿四十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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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八千元 |
五千元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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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汐止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八里區、三峽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淡水區、深坑區、樹林區、鶯歌區 |
五千元 |
四千元 |
二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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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芝區、平溪區、石門區、石碇區、坪林區、金山區、烏來區、貢寮區、瑞芳區、萬里區、雙溪區 |
三千六百元 |
三千二百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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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竹市 |
五千元 |
四千元 |
二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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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五千元 |
四千元 |
二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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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中區、北區、北屯區、西區、西屯區、東區、南區、南屯區、大里區、大雅區、潭子區、龍井區、豐原區、大甲區、太平區、沙鹿區、烏日區 |
五千元 |
四千元 |
二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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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區、神岡區、大安區、大肚區、外埔區、石岡區、后里區、和平區、梧棲區、清水區、新社區、霧峰區 |
三千六百元 |
三千二百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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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中西區、北區、安平區、東區、南區、永康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南區、仁德區、安定區、西港區、佳里區、柳營區、麻豆區、新化區、新營區、歸仁區、鹽水區 |
四千元 |
三千六百元 |
二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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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營區、將軍區、學甲區、關廟區、七股區、大內區、山上區、六甲區、北門區、左鎮區、玉井區、白河區、官田區、東山區、南化區、後壁區、楠西區、龍崎區 |
三千六百元 |
三千二百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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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小港區、旗津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岡山區、林園區、梓官區、鳥松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旗山區、鳳山區、橋頭區、燕巢區、三民區、左營區、前金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楠梓區、鼓山區、鹽埕區、永安區、阿蓮區、美濃區、彌陀區 |
四千元 |
三千六百元 |
二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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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門區、六龜區、田寮區、甲仙區、杉林區、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 |
三千六百元 |
三千二百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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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嘉義市、基隆市、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 澎湖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 屏東縣、連江縣 |
三千六百元 |
三千二百元 |
二千元 |
附表五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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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加碼對象 |
單 身青年 |
新婚家庭 |
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 |
經 濟弱勢 |
社 會弱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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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本日)登記結婚 |
一百十五年 一月一日後 (含本日) 登記結婚 |
一百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 (含本日)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 |
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後(含本 日)有新生兒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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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
一點二倍 |
一點三倍 |
一點五倍 |
一人:一點四倍 二人:一點六倍 三人:一點八倍 逾三人者: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 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零點二 倍,依此類推。 |
一人:二倍 二人:二點五倍三人:三倍 逾三人者: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 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零點五 倍,依此類推。 |
一點四倍 |
一點二倍 |
註1: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註2:經離婚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適用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且非一百十五年 一月一日以後(含本日)出生者,僅得適用未成年子女一人一點四倍、二人一點六倍、三人一點八倍(依此類推)之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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