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0號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部 長 莊翠雲
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減除該土 地當年度繳
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
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
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 租金收
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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