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若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可享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
一、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 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 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 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 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 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 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 以內。
二、廢止本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部 長 莊翠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清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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