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 一、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 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 人,下同),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 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 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 稅(先購後售亦適用)之規定。 二、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 偶,得比照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二親 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三、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 系親屬,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本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 關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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