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發
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87號按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
的,在於確保經紀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經紀
業以不實之交易資訊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不動產交
易秩序,不因經紀業有無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與委託
人簽訂委託契約書而有差異。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
不動產物件廣告,其經由經紀業代理投標法院拍賣
物件者,係屬「委託購買」性質,雖非屬同條第一
項規定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情形,惟其廣告仍
應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
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
罰。部 長 李鴻源
檔 案: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188-N2.pdf
公布日期: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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