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829日發


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87號按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


的,在於確保經紀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經紀


業以不實之交易資訊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不動產交


易秩序,不因經紀業有無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與委託


人簽訂委託契約書而有差異。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


不動產物件廣告,其經由經紀業代理投標法院拍賣


物件者,係屬「委託購買」性質,雖非屬同條第一


項規定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情形,惟其廣告仍


應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


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


罰。部  長 李鴻源


檔  案: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188-N2.pdf


公布日期: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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