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


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


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


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


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


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


度。


中華民國101813
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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