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10061日施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


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61日施


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


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


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


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


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


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


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


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該條例第26


規定,該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配合本案完成立法,並衡


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辦理情形


後,財政部擬訂施行日期陳報行政


院,行政院於昨(19)日核定本條例


1006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


租稅公平,未來將加強對內講習及


對外宣導,並落實執行,期能達成


該條例之立法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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