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自100年6月1日施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
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
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
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
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
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
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
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
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
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該條例第26條
規定,該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配合本案完成立法,並衡
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辦理情形
後,財政部擬訂施行日期陳報行政
院,行政院於昨(19)日核定本條例
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
租稅公平,未來將加強對內講習及
對外宣導,並落實執行,期能達成
該條例之立法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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