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大面積基地開發規定


一、回饋辦法


1.建築基地開發回饋得以回饋或回饋土地方式辦,其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1)回饋計算公式:


回饋=容積增加額×回饋比20% =


(基地面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1.4 )×(F÷F1)×20%


(2)回饋土地面積計算公式:


回饋土地面積=基地面積×(F÷F1)×20%×(申請基地公告現值÷回饋公共設


施保地公告現值)


FF2(調整後容積)F1(原法定容積)


2.建築基地開發已依其他獎勵規定回饋之地板,其面積計入本原則之


板面積。


3.申請案件,應經市設計審議程序審查通過後,始准予開發建築。


4.回饋以取得建照執照前一次繳清為原則,惟其額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


者,得申請分二期繳納;其中第一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繳交至少50


額,第二期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繳清所餘額。


5.回饋土地者以本市公共設施保地為限,其應完成回饋之土地,其產權移轉


予市府後,始得請建造執照。


二、回饋方式


1.申請人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載明下事項,向市計畫管科提出申請。


(1)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


(2)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含姓名、地址、電話)、權證明文件或土地使


用同意書


 (3)申請基地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4)申請基地位置圖(含比尺至少1/5,000、須載明基地位置及附近道


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周界任一頂點為圓心,800 M 為半徑所涵蓋


之範圍)


2.經查核符合申請資格後,檢具計畫內容向市設計科提出市設計審議。


 


參考自99.7 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劃(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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