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大面積基地開發規定說明
一、回饋辦法
1.建築基地開發回饋得以回饋金或回饋土地方式辦理,其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1)回饋金計算公式:
回饋金=容積增加金額×回饋比例20% =
(基地面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1.4 倍)×(△F÷F1)×20%
(2)回饋土地面積計算公式:
回饋土地面積=基地面積×(△F÷F1)×20%×(申請基地公告現值÷回饋公共設
施保留地公告現值)
△F=F2(調整後容積率)-F1(原法定容積率)
2.建築基地開發已依其他獎勵規定回饋之樓地板,其面積不計入本原則之 回
饋樓地板面積。
3.申請案件,應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審查通過後,始准予開發建築。
4.回饋金以取得建照執照前一次繳清為原則,惟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
者,得申請分二期繳納;其中第一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繳交至少50%金
額,第二期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繳清所餘金額。
5.回饋土地者以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其應完成回饋之土地,其產權移轉
予市府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
二、回饋方式
1.申請人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載明下列事項,向都市計畫管理科提出申請。
(1)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
(2)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含姓名、地址、電話)、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使
用同意書
(3)申請基地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4)申請基地位置圖(含比例尺至少1/5,000、須載明基地位置及附近道路寬
度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周界任一頂點為圓心,800 M 為半徑所涵蓋
之範圍)
2.經查核符合申請資格後,復檢具計畫內容向都市設計科提出都市設計審議。
參考自99.7 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劃(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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