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所得限制:
100
年度家庭年收入標準(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年收入應低於下列標準



租金補貼
60%分位點)



前二年零利率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80%分位點)



臺北市、新北市



180萬元



247萬元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128萬元



184萬元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119萬元



166萬元



 



  • 100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之金額(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之金額



臺北市、新北市



158萬元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111萬元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103萬元



 


‧申請時應檢附文件:


 














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



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



育有子女換屋者



1.     申請書。


2.     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3.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o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o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o     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o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o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4.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5.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6.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應載明出租人、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及租賃金額等資料,且為定有租賃期限之有效契約)


8.     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6.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6.     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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