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稅款需知


一、房屋稅:應於交屋日分算雙方所需稅額,若有變更使用記得變更30日內申報。


1、房屋稅分為:住家用、營業用、非住非營  三種



 



 


2、房屋稅法規定課徵時期



 



 


3、買賣雙方約定分算之基準→交屋日(年度月份比例)



二、地價稅: 應於交屋日分算雙方所需稅額。若為自用住宅記得於922前提出地價稅自用申請。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土地稅法第15),所以同一土地不同人持有其地價稅是不一定相同。


 


2、地價稅法規定課徵時期



 


 



3、地價稅自用稅率(2/1000)可多處申請,在都內土地300㎡、非都市土地700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


三、契稅:房屋每異動登記一次即須課徵房屋契稅,與持有時間長短無關。


1、買賣契稅是以房屋現值課徵6/100(房屋現值是一房屋稅單上之住家用、營業用、非住非營  三種  合計)


2、大樓之房屋稅單上的房屋現值,因防空避難室免徵房屋稅所以未計入房屋現值,但移轉時契稅一樣須課徵,所以依經驗上大樓之契稅為房屋稅單上房屋現值X6/100X1.2


四、土地增值稅:另詳見 土地增值稅實務。


五、贈與稅:父母購買房屋登記子女:


1、最好事先即做好逐年贈與現金(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父母雙人即可440)至子女帳戶,不要直接以自己資金購買後登記子女。


2、可以貸款方式再逐年贈與金錢還清貸款。


3、建議先以自己名義購得後再依房屋與土地在贈與免稅額內逐年逐次移轉。(因為移轉贈與是以房屋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去計算,其與購買時價格差很多)其中會增加一筆房屋契稅,還是會賺很多。



六、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交易後之次年,政府會一將售屋款項列為收入,所以記得申報。


   一般土地部分因已隨交易當時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是不再課徵所得;但房屋部分的價款,若不能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取得價款、改良與移轉及仲介相關費用) ,其的財產交易所得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標準核定,97年度各地區的標準如下:


(1)   直轄市部分:臺北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


            高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2)   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鄉鎮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3)   其他縣()部分:市(即原省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縣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 10%計算。


                鄉 鎮: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財政部981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2090號令)


 



 

 


詳細節稅方法因個案性不同,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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