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一) 租金補貼。
(二)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已申辦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八、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 租賃契約影本。
(七)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合法房屋證明。
(八)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一、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二)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不在此限。
(三) 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四) 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不違反租金補貼政策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五)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十四、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七、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 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 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四)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者。但已享有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不在此限。
(五) 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逾六個月以上。
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二十、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三十、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 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 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合計達 四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有自有住宅。
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及加暴者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加暴者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侵害者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前項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