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土地夫妻贈與後之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增值
稅,其仍可依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扣除土地重劃時
之土地改良費用、並可適用減增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
十之優惠。
因有代書說稅捐說不可以;更有代書說先辦贈與回歸
原贈與人……(都是錯誤的)
ㄚ只要立法院未修法前,一切都依法律條文辦理,別
再被別人故意說得很困難給騙了。
有不清楚的就來電詢問專業的不動產經紀人 國全。
土地稅法第28-2條原文: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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