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土地夫妻贈與後之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增值


 


稅,其仍可依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扣除土地重劃時


 


之土地改良費用、並可適用減增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


 


十之優惠。


 


因有代書說稅捐說不可以;更有代書說先辦贈與回歸


 


原贈與人……(都是錯誤的)


 


ㄚ只要立法院未修法前,一切都依法律條文辦理,別


 


再被別人故意說得很困難給騙了。


有不清楚的就來電詢問專業的不動產經紀人 國全


 


土地稅法第28-2條原文: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
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
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
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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