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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部 長 張盛和
白話的說只要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有設籍,有部分做營業或出租使用,雖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僅就其該做營業或出租使用的部分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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