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312
台財稅字第10204050910

訂定「一百零二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二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一百零二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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