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邇來
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
申報等相關問題。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
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
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特別指出,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除各有220萬元
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
元,均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這些金額即可作為子
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該局並
舉例說明,假設兒子及女兒皆於同一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
與420萬元予兒子及女兒,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
,另200萬元分別屬兒子及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
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
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
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
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
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
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佳桂,電話:04-23051111轉2229)
但又依民法第 1173 條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
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以之
財產中,......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鷹繼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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