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4年5月27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4年5月27日第1229 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發公司)於銷售「仁發大都匯」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由於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銷售時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不動產開發業者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又買賣契約書為不動產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其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如不動產開發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為保留優先承購權而支付諸如訂金、預約金、房屋訂金、房屋保留金等不同名目之一定費用始提供買賣契約書,則該定金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本案是該會主動派員2度以消費者身分訪查仁發公司「仁發大都匯」預售屋銷售現場,2次均發現銷售人員有要求購屋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因此種要求支付定金始允許購屋人攜回審閱之情事,有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且對其他同業亦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故主動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於已銷售315戶預售屋戶數中,支付定金日期提供契約審閱日期為同一日或支付訂金日期在提供契約審閱日期之前者,高達300戶,即便扣除正式銷售前之潛銷期(116戶)銷售戶數,仍有184戶,亦即本建案預售階段,有過半數購屋人,無法在交付定金前得以先行將契約書攜回審閱。而公平會又進一步針對已購屋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非少數購屋人認為,未能於支付定金前事先審閱契約,影響其交易決定,故仁發公司前開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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