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之賣屋所得短漏報 30萬內免罰

 

房地合一新制明(2016)年施行,財部祭出免罰令。

短漏報新制合一課稅的交易利得金額在30萬元以下,

或應納稅額少於4.5萬元的漏稅案件,符合未利用他

人名義買賣房產的條件,即可列屬情節輕微,短漏報

行為不會遭到處罰。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明年房地合一制施行後,出售房

產獲利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或已申報但短漏所

得稅,或完全未辦理申報的稅務違章案件,最輕會被

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最重則要按

所漏稅款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金。

財政部為使徵納雙方在新制施行後,處理違章漏稅案

件有所依循,已經訂定專用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逃漏

稅案件的減免罰標準,挑出三種交易樣態,准予在一

定條件下,給予完全免罰的優待。

一、未依限辦理申報,但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自動補報,

且如有漏稅情形,並已加計利息補繳漏稅款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產,且在交易日之次年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已自動補報,如有應納稅

額亦已加計利息補繳者。財政部表示,屬於這類免罰

的交易房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取得,且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做為自用

住宅使用的房屋才得適用。

另外,財政部規訂,若交易的房地產為個人在2014

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個人及

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二年以內,不符合自住房屋

要件者,不在免罰之列。

三、配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對於漏稅在一定金

額以下案件提供免罰的「微罪不罰」原則,房地合一

新制施行後,出售房產的交易利得,未申報且短、漏

報應課稅的交易利得在30萬元以內,或是漏稅額低於

4.5萬元的違章案件,經查並無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產

情形,其短漏報違章行為亦得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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