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南區近岸海域限制、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刊登發佈日期:2015/11/19 上午 08:19:27|最後修改日期:2015/11/19 上午 08:19:27
消息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040946366B號
附件:本市南區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範圍區域圖
主旨:公告本市南區近岸海域限制、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本市南區鯤鯓、喜樹近岸海域
1、本海域範圍不得從事游泳活動。
2、限制範圍:安平商港海域範圍以南至灣裡(黃金海岸)近岸海域最北凸堤200公尺處,離岸約500公尺,其座標如下(參附圖ABHG,4點範圍內海域):
A(120°10'18.04" , 22°57'12.73"),
B(120°09'38.82" , 22°57'28.14"),
H(120°10'15.39" , 22°55'59.29"),
G(120°10'31.70" , 22°56'04.66")。
(二)本市南區鯤鯓、喜樹部分海域
1、本海域範圍僅得從事風箏衝浪活動。
2、限制範圍:灣裡(黃金海岸)近岸海域最北凸堤往北約500公尺處向北延伸1公里,離岸約2公里所圍之近岸海域,其座標如下(參附圖CDFE,4點範圍內海域):
C(120°10'20.49" , 22°56'38.24"),
D(120°09'12.77" , 22°56'11.89"),
F(120°09'26.54" , 22°55'42.07"),
E(120°10'26.20" , 22°56'22.98")。
3、從事風箏衝浪活動前,應先充分了解水域環境及天候狀況,並備妥相關防溺措施。
二、禁止事項:
(一)本市南區灣裡(含黃金海岸)近岸海域,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二)禁止範圍:灣裡(黃金海岸)近岸海域最北凸堤200公尺處以南,至二仁溪口處,離岸約500公尺,其座標如下(參附圖GHJI,4點範圍內海域):
G(120°10'31.70" , 22°56'04.66"),
H(120°10'15.39" , 22°55'59.29"),
J(120°10'19.71" , 22°54'42.42"),
I(120°10'37.08" , 22°54'44.74")。
三、上述所有公告海域,於牡蠣養殖期間(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暫時禁止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四、本公告海域範圍內為執行公務、比賽、競技或訓練所必需者,於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經本府核准後,得限時間、限區域或限人數,暫時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並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及禁止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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