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管機制:
(一) 地政士事務所或不動產經紀業及其營業處所應由專責人員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二) 客戶、其代理人、實質受益人、地政士事務所或不動產經紀業所屬員工有疑似規避本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行為,應予注意並瞭解其動機。
(三) 調查疑似規避或違反本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行為之所屬員工時,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四) 依本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留存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應妥為保存,未逾保存年限不得銷燬。
三、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每年應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或宣導說明,並將辦理情形報內政部備查。
四、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員工,應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研習會及宣導說明會,強化對於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八條規定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之注意及辨識。
五、內政部每年應抽查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並得委辦、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處分。
訂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部 長 葉俊榮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4822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