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9 日
台財稅字第10904520820 號
一、 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
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5
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 廢止本部88 年7 月12 日台財稅第881926271 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房屋之騎樓供設攤使用部分,不得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88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81926271號函
主旨:00號等房屋之騎樓全部或部分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則供公共通行,應否課徵房屋稅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查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前經本部財稅中心80年10月7日資二字第80701088號函送「80年度房屋稅開徵作業檢討會」會議紀錄決議在案。本案00號等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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