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公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依法公開展覽30天,特此公告周知。

 

一、「海岸地區範圍」經內政部營建署110年8月6日、13日召開研商會議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經內政部111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依法辦理公開展覽30日,特此公告周知。
二、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冊及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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