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又該部前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該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113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單位:新臺幣元 

申報戶

 

項目

案例一、3 口之家

(納稅者、配偶及 1

6 歲以下子女)

案例二、5 口之家

(納稅者及配偶、1 名就讀大

 

學子女、未滿 70 歲父母)

基本生活費總額

(21 萬元×申報戶人數)

 

63

 

105

免稅額(每人 9.7 萬元)

29.1

48.5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列舉)30

(標準)26.2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

-

-

身心障礙

-

-

教育學費

-

2.5 萬元

幼兒學前

15

-

長期照顧

-

-

房屋租金支出

-

18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74.1

95.2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0

(63 <74.1 )

9.8

(105 -95.2 )

說明:

依公告 113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21 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

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

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玩稅高手 的頭像
玩稅高手

玩稅高手bill080的部落格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