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差異
| 項目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割 |
| 實施主體不同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有政府主動辦理、民間申請政府優先辦理及獎勵民間自行辦理三種 |
| 實施範圍不同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 |
| 政府負擔不同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 | 政府負責籌編徵收補償費及開發費用,並以政府取得可標讓售土地之處分收入償付開發總費用 | 市地重劃完成之抵費地,政府得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 |
| 土地權屬不同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 | 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領取徵收補償(完全喪失所有權)或領回抵價地 | 扣除共同負擔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部分所有權 |
| 土地分配不同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 | 以交換分合方式實施土地改良,重劃完成後,原則上按原位次分配,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為限 |
| 公共設施不同 | 只能作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使用 | 範圍內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區域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屬參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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