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南市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現值標準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
二、財政部「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
第16點。
公告事項:本市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現值標準調整為
11萬4,000元,並適用自115年期起房屋稅開徵案件。

臺南市政府114年11月20日府財稅字第1141607658號公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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