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日前2010/6/17消基會公布所謂「房屋買賣履約保證」要求主管機關應禁止業者使用「履約保證」一詞,並改用「價金信託保管」的名稱,避免誤導消費者。


在此,向消基會諸公說聲您辛苦了!但您也誤解了。


第一  仲介服務費收取6%是內政部於十年前鑒於仲介收費不一,甚至賺取差價,經多方衡量後製訂的標準。消基會的諸公您坐在辦公室吹冷氣不知仲介要打掃房屋、刊登廣告、颱風天還要巡屋況…,要成交才可收取服務費用,沒成交就等於是做白工,屋主對價格的期望值又高,把仲介當神似的希望能賣出超高價;買方也把仲介當神似的希望能買到超便宜。但提到服務費卻又把仲介當…,服務費就是服務嘛!


使用者付費,享受服務就需支付合理費用阿。我們還要充實專業,考不動產經紀人、去成大上行銷經理人班…為了就是提高服務品質。日前,依個人專業幫客戶合法省下近千萬的增值稅、二百多萬的遺產稅…這些服務是要累積多久的專業學習?


第二  依據僑復建經公司的價金履約保證條文中載明:


   (參照僑馥建經公司http://www.chaofu.com.tw/guarantee-a05.htm)


「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對買方的主要功能:
簽立買賣契約後,若發生可歸責賣方之因素致無法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及完整點交房地並解除買賣契約時,即由僑馥建經將買方已給付之價金返還買方,確保買方在依約履行卻未能取得房地時,能完整取回已支付之全部價金。


「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對賣方的主要功能:
當賣方依約將產權移轉至買方名下後,若發生可歸責於買方之因素致其未能配合結清尾款(或買方之貸款業經核撥卻發生買方惡意違約不給付)解除買賣契約且無法回復產權至賣方名下時,即由僑馥建經代替買方負擔其未能給付之價金,確保賣方能完整取得出售房地所應得之全部價金。
在賣方依約將產權移轉至買方名下前,若發生可歸責於買方之因素致解除買賣契約時,即由僑馥建經公司依據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結算專戶價金後交付賣方沒收。


消基會諸公看好條文,至少台灣房屋所配合的僑復建經公司是有以上的保障。


簡述何謂「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本項不動產交易安全管理業務係由ESCROW概念衍生,業務名稱為「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ESCROW說明:
客戶將金錢、證券、文件、契約或其他財產,交給僑馥建經公司,由僑馥建經公司為了交易當事人(買賣雙方),以獨立客觀的立場持有財產,當交易條件滿足、履行約定之承諾、或法律事件發生時,僑馥建經公司即將保管物交付賣方;而當條件、承諾或事件不會發生時,則將保管物返還買方。


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功能說明:
ESCROW(
付款中間人)目的在於消弭買賣雙方之不信任,由與交易雙方無利害關係之公正第三者(僑馥建經)暫時託管買方價款、賣方文件,待雙方契約條件達成後,始交付予交易雙方的辦法。可以確保買賣雙方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對買賣價金的應有權益,並能有效防制惡意的詐害行為,避免可能遭致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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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全   09358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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