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土地增值稅新法一生一屋的規定,簡單整理後一個問題運用
假設:甲有三間都市計畫內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且尚未使用過自用增值稅,排除重購退稅等規定,其土地坪數與採自用增值稅與一般增值稅的差額分別如下:A:50坪,150萬;B:30坪,60萬;C:20坪,200萬,你要如何建議他使用優惠土增稅?
A屋、B屋或是C屋(先思考後再看解答........)
正解是可以三間一起移轉
用A屋、C屋與B屋中的20坪共90坪一併移轉可解省390萬元
因為一生一次規定是一次移轉面積在都內土地300平方公尺約90坪
是算" 次 "的
其法源為
土地稅法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左列順序計算至三公畝或七公畝為止。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五、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六、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