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大幅調降後,針對修法後之節稅方法隨之改
變。生前贈與已成趨勢,生前贈與是最能掌控財產
分配與最合乎分配原意減少糾紛的方法。但其間尚
須注意的事項:
一、 房地產的契稅、土地增值稅問題:贈與需繳交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反之,繼承不需繳納。
二、 生前贈與預防子孫不孝之對策:可以在贈與時
加註但書,即在其不履行義務時可撤銷贈與;或是
先贈與再信託回自己名下,既可達贈與之實又可繼
續保有對該資產之掌控權。
三、 在民國74年前登記之動產(現金、股票…等),
若登記為妻之名仍為夫之財產,在處理遺產時須特
別注意。
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公開
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
資產淨值估定之」。稽徵機關於核算該法條所稱之
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轉投資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
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計
算。既在財產重新評估實就不一定是原來的價值,
往往會造成日後補稅與逃漏稅罰款。(其未公開上市
之公司若持有土地已逾10年以上且未重估→(按繼
承日(贈與日)公告現值)調整)
五、 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是220萬,夫妻間財產相互
贈與免贈與稅與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尚須繳
交契稅),所以夫妻合計每年有440萬贈與免稅額給
子女,但須注意於繼承開始時往前推兩年間之贈與
須納入遺產總額。
六、 實物抵繳的限制:簡單說國稅局以現金或好變
現為優先,公設地僅能抵繳遺產稅總額的百分之
十。
七、 若眾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決由一人繼承時,
以協議繼承代替拋棄繼承,因拋棄繼承之繼承人不能自
遺產總額扣除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
八、 若繼承人年齡也大時,可協議眾繼承人改採隔代繼
承(即繼承人全數拋棄由下一代協議原有繼承比例繼
承)。
所以,建議生前即做好資產規劃,利用贈與、保
險…等方法節稅。
可以房地產濃縮資產價值,高價格的舊店面其現值
低,是一種方法。可以父母購屋登記後轉登記贈與
子女(其依現值估算贈與稅非市值);不要給現金讓
子女購屋(那是以現金贈與稅)。另有高雄名人以房
地產貸款後另加保保險與另購置資產(創造資產與負
債)以達節稅之實。
以上簡述節稅之方法,若需進一步個案分析,請洽
永慶不動產 王國全 09358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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