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傳統作法,已違反民法新增規定。


 


法務部指出,銀行借錢給民眾,拿民眾所抵押的不動產,去設


 


定抵押權時,不能再像過去一般,將「債務人一切債務」以契


 


約方式,約定都在擔保範圍內,這種概括式最高限額抵押權的


 


作法,已經違反去年928日 施行的民法物權編新增規定。


  


 


   民眾向銀行貸款,銀行習以為常將借款人提供的不動產,拿


 


去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過,過去的這種最高限額抵押權,


 


是一種「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以概括方式,將債務人當時及


 


未來債務,以簡單的「一切債務」字眼約定在一紙借款契約


 


內。


 


  至於一切債務涵蓋借款人對銀行所負的票據、借款、墊


 


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等等。但是這種廣泛的法律關


 


係,借款人可能根本不明白其法律關係,一旦發生爭議,借款


 


人就會吃虧受到財產損失。


 


  以保證債務為例,甲以一塊地價值2千萬元的土地向丙銀


 


行抵押借款120萬元,丙銀行將該不動產設定概括最高限抵押


 


權。甲因與乙是朋友關係,乙向丙銀行借款3千萬元,由甲作


 


保,後來乙生意失敗, 3千萬元只還了1千萬元就無法再還,乙


 


除了欠丙銀行本金2千萬外還有利息及違約金等,丙銀行向法


 


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取得債權憑證。


 


  甲後來將該筆土地,無償移轉給配偶,但在辦理移轉登記


 


時赫然發現,因為甲當時向丙銀行借款時設定概括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範圍包括一切債務中,竟然涵蓋了「保證」債務,


 


 


而丙銀行以取得的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查封該筆土地以便透


 


過法拍賣地求償。甲及其配偶方才知道將痛失該筆土地的產


 


權。


 


  法務部表示,銀行不得再以「概括」方式用契約約定,將


債務人「一切債務」都列入最高限額抵權擔保範圍。否則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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