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買賣房屋時,建商或房屋仲介公司都會拿出一張定


 


型化契約要你簽字,在簽字之前,你有權利要求審閱契


 


約的條款,而且「不動產買賣契約審閱權」的時間至少


 


在三天以上;如果你已經充分了解契約的內容,為了節


 


省交易時間,你當然也可以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目的在避免消費者在匆忙下簽字而受到契約中不公平條


 


款的傷害;一般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在三十天以內,而


 


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以上。倘若建商或


 


房屋仲介任意剝奪你的契約審閱權利,那麼你可以因為


 


你沒有時間審閱契約中的某些條款,主張這些條款不能


 


成為契約的內容。


 


避免消費者受到傷害


一名劉姓女子委託永慶房屋仲介代售她在內湖的一棟房


 


子,後來她反悔,竟以永慶房屋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


 


定,沒給她時間去審閱契約的內容,向法院提告要求與


 


永慶房屋仲介解約。


 


永慶房屋則反駁,在雙方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委


 


託人(劉女)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及其附件無誤,並自


 


願放棄三日以上審閱權利。」在條款後面還有劉女的親


 


自簽名,現在怎麼可以耍賴說沒給她時間審閱契約。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有三十天以內


 


的契約審閱權」,這裡所指的「三十天」並不是說一定


 


要給消費者三十天的審閱期間,如果消費者已經了解契


 


約內容,為了節省雙方時間,爭取交易機會,當然可以


 


自願縮短時間或是放棄契約審閱權。


 


可自願放棄審閱權利


高院指出,永慶房屋並沒有妨害劉女事先審閱契約的行


 


為,劉女也看過契約充分了解內容後才簽名,並在「自


 


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 後面簽字,判決劉女敗訴。


 


這件案例告訴我們,當你在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之


 


前,你有權利要求建商或房屋仲介讓你把契約帶回家慢


 


慢看個幾天 (依內政部的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審閱時


 


間至少在三天以上),如果你已看過契約並在「自願放


 


棄審閱權利」條款 後面簽字,事後就不能再主張建商或


 


房屋仲介剝奪你的契約審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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