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農業用地因細部計劃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增值稅


 


 


案例一、若細部計畫在民國89年以後且已完成規劃者,


 


其前次移轉民國6522.7/平方公尺,民國97年公告


 


5600/平方公尺,民國89年公告8000/平方公尺。很多


 


代書都會看到謄本就以民國65年為前次去計算增值稅,


 


是錯誤的,因其可依農發條例將前次墊高為民國89


 


公告,如此其增值稅為0元。


 



 


 


 


 


案例二、同上但細部計畫未完成仍為農業使用者,得依


 


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第二款申請依農業用地得不課


 


徵增值稅。其可檢附使用分區與申請適用農發條例施行


 


細則第14-1條第二款之申請書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證明,然


 


後取得證明後申請農業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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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增值稅,有些代書知道但會向地主說他有辦法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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