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7.
97.07.21 內政部令:訂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
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7080540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
留地,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
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
營業收益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
係之既成道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道
路: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
阻止情事。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
中斷。
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
公眾通行之道路,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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